路德小问答-十诫之第五诫:不可杀人


作者:陈张

路德小问答-十诫之第五诫:不可杀人

第五条诫:

不可杀人。

这是什么意思?

我们应当敬畏、亲爱上帝,因此就不伤害我们邻舍的身体;当他在物质上有任何需要时,却去帮助扶持他。(路德小问答)

第五诫是一条最容易让人产生轻视之情的诫命。人们看着这条诫命,看到的不是自己的罪,而是觉得这条诫命太简单,太容易了,并因此滋生了一种傲慢和不屑一顾的想法。罪人用他们罪恶的理性推导出这样的三段论:谁家好人真的杀人啊,我没有杀人,所以我是好人。甚至很多基督徒看着第五条诫命,想着的是,这条诫命真是太多余了,他和我的生活有什么关系呢?难道我真的会去杀人吗?这条诫命对我没什么用,他是给那些十恶不赦之人的。或者人们认为,这条诫命只有在涉及战争、堕胎、安乐死等这些直接剥夺某个肉体生命时,才有指导意义。很多神学家对这条诫命的解释,也容易让人产生这种误会,比如,唐崇荣牧师的《十诫详解》中,就花了大量精力试图讨论一个问题:什么是杀人。他讨论了法官判处人死刑是不是杀人,战争是不是杀人,堕胎是不是杀人,安乐死是不是杀人。这样的讨论当然并非没有意义,但是这些讨论掩盖了一个根本性的问题,那就是,你——就是你,你是杀人犯吗?你有杀过人吗?如果你没有堕胎,没有提供安乐死或是想要安乐死,没有亲手用刀结束某个人的生命,你遵守这条诫命了吗?你杀人了吗?罪人的理性和本能是:是的,我当然没有杀人,我当然不是杀人犯。唐崇荣牧师的《十诫详解》似乎也是这个结论,他通篇都将对这条诫命的讨论仅仅局限在“结束一个人肉体的生命”上,仿佛除此之外就并不属于“杀人”的范畴。但是我们看看新约是怎么谈论这条诫命的。约翰说:“凡恨他弟兄的,就是杀人的,你们晓得凡杀人的,没有永生存在他里面。”(约翰一书3:15)保罗说:“没有义人,连一个也没有……没有行善的,连一个也没有……杀人流血,他们的脚飞跑。”(罗马书3:10-15)而正是在第五诫的基础上,耶稣说:“你们听见有吩咐古人的话,说:‘不可杀人’;又说:‘凡杀人的难免受审判。’只是我告诉你们,凡向弟兄动怒的,难免受审判;凡骂弟兄是拉加的,难免公会的审判;凡骂弟兄是魔利的,难免地狱的火。”这些经文明确告诉我们:每个人都违背了上帝不可杀人的诫命,每个人在上帝眼里都是杀人犯。

需要指出的是,这种对律法的傲慢虽然最容易从第五诫中滋生,因为很少有人真的拿刀把别人谋杀掉,还能坐在这里安安心心听讲道,但这种傲慢绝不仅仅只会局限在第五诫上,这种傲慢也使人对十诫,乃至对上帝全部的律法产生了一种傲慢之情。比如,人们很容易认为,摩西十诫是一个人只要足够真诚和努力,是一个可以做到的律法,第五诫似乎给了人们一个这样认为的理由,人们宣称,即使别的律法我做不到,难道第五诫我还做不到吗?比如,人们会单独地看待摩西十诫的每一条诫命,视它们为彼此无关的规条,将它们看做十个拥有某种进度条的目标。第五条,嗯,我没有杀人,我完成了100%,第六条,我只出过一次轨,我现在不出轨了,算我完成了90%,第七条,我没有真的当小偷,我也完成了100%。这样的态度最终也激发了人对第一条诫命的傲慢。“除我以外,你不可有别的神。”嗯,我是基督徒了,我不是佛教徒或印度教徒,我常常祷告和禁食,我总是奉献十分之一,所以在第一条诫命上我问心无愧,不说完成100%,至少也合格了。

今天,我们分享十诫的第五诫,不可杀人,我们将看到两点:第一,每个人是如何违背这条诫命,在上帝眼里成为杀人犯的。第二,对这条诫命的违背,是如何与人对第一诫的违背息息相关的。这两点帮助我们真正理解,什么叫不可杀人。

不可杀人的诫命,不仅清楚地写在圣经中,也清晰地写在人的良心和每个政府的法律中。事实上,没有任何人会反对这条诫命,没有任何人会觉得杀人是一件无所谓的事情。甚至今天的那些不信者,也想在抛弃上帝,就是抛弃这一诫命真正的来源的同时,依然保留这条诫命。因此,他们为这条诫命创造许多新的来源,比如,这条诫命是人类出于某种物伤其类或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同情心,比如,这条诫命是人类在进化过程中,为了防止自我毁灭而刻在人类DNA里的,比如,这条诫命体现的是人对生命的尊重。无论如何,这些说法都抛弃了这条诫命真正的制定者,就是上帝自己。

当上帝制定这条诫命时,上帝所想到的,并不是一切的生命,而是上帝所创造的一个特别的生命。就是人类。换句话说,这条诫命并不是简单的“不可杀生”,它本身区别了人类和一切别的受造物。上帝并没有规定人杀鸡或杀鱼本身是罪,但上帝却规定了人杀人是罪。这样的区别首先提醒我们:人是什么,为什么上帝要如此区分人和他所创造的别的生物呢?

圣经,并唯独圣经向我们启示了这一问题的答案,圣经告诉我们,人不仅是一个“动物”,人不仅是血肉之躯,人也不仅是只能活几十年,然后就一死百了的存在。事实上,圣经告诉我们,人是尊贵的受造物,是在这世上承载上帝形象的受造物。创世记1章告诉我们,神说:“我们要照着我们的形象、按着我们的样式造人,使他们管理海里的鱼、空中的鸟、地上的牲畜,和全地,并地上所爬的一切昆虫。”神就照着他的形象造男造女。(创世记1:26-28)换句话说,在人堕落之前,他们是完美的。海里的鱼、空中的鸟、地上的牲畜,和全地都伏在人的面前,如同伏在神的面前一样,它们一见到人,它们就见到了那位创造主。因为人承载着神的形象。人是神在他的受造界的画面、彰显和代表。并且,在那时并没有死亡,人类和死亡毫无关系,在那时,人可以永远活着。简单总结,在上帝的创造之初,人并不是一个可怜的、可悲的,彼此伤害的,被死亡所囚禁的所谓的“高级动物”,而是被拣选的族类,是有君尊的祭司,是圣洁的国民,是上帝的代表,是永恒和完美的受造物。

即使人堕落以后,人已经完全失去了神的形象,人不再拥有爱、公义和圣洁,人成为魔鬼的奴隶,死亡变成了某种“天经地义”的事,人在他人甚至自己的死亡面前变得麻木不仁。上帝也没有抛弃人类,他记念他创造的,他曾经看为甚好的人。在上帝与挪亚立约的时候,他就表明了这一点,他说:“流你们血、害你们命的人,无论是兽还是人,我必讨他的罪,就是向各人的弟兄也是如此。凡流人血的,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,因为神造人,是照自己的形象造的。”(创世记9:5-6)

在人犯罪后,上帝一直心心念念的,就是在人里面重新恢复他的形象。在旧约中,他说:“你们的罪虽像朱红,必变成雪白,虽红如丹颜,必白如羊毛。”(以赛亚书1:18)藉着耶稣基督道成肉身,作为完全的神和完全的人死在十字架上,上帝成就了这一目的。耶稣为所有人死了,他赦免了所有人所有的罪,将他的公义和圣洁白白地算在所有人头上。从此,凡是活着的人,都可以藉着相信基督,就获得这白白的公义,重新拥有上帝的形象,并在永恒的圣洁中有份。正因如此,我们将每个人今生还活着的时间称为他的“恩典时间”,我们如此说,不是因为只有在这段时间他才能拥有上帝的恩典,而是因为在这段时间里,他有机会相信耶稣并藉着耶稣拥有永生。因此,从人的角度来说,人为的缩短这段时间,并不只是让这个人少活几十年,也是拿走了他本来有机会藉着相信基督而获得的永恒的生命。

我们看到上帝在创造中和在他的救赎中赐给人的尊贵身份,他使人成为他的儿女和他的代表。现在,我们想想杀人意味着什么。我们这个世界,并不缺乏杀人的事,甚至很多恶性杀人事件我们也时有耳闻。据说,世界上90%的杀人案件都是发生在熟人之间,有相当大数量的杀人案件甚至发生在亲人中间:兄弟姐妹、夫妻甚至父母子女中间。有犯罪学的专家分析,杀人案件的动机基本上可以归类为:仇杀、情杀和财杀。就是基于仇恨、奸情或钱财而杀人。无论这些动机可以怎么细分,人杀人最根本的想法就是,那个人不该活在世上,那个人阻挡了我的道路,拦阻我达成我的计划。这样的想法和做法不仅仅是对他人的一种伤害和背叛,这样的想法和做法也是对上帝的背叛。人们将他们自己的意志或旨意凌驾在他人,甚至凌驾在上帝的旨意之上。比如,仇杀的人在仇恨中宣称,那个人的存在是不公平的,我要在他身上满足我自己的意志或我自己认定的公平,我要藉着把他杀掉来成就我 的公平。财杀的人认为,那个人拦阻了我拥有更多的钱财,只有把他从这世上除去,我才能拥有我想要的好处和“幸福的生活”。人们视他人为他们前进路上的绊脚石,视他人为地狱,恨不得除之而后快。

在一切杀人中,有一种特别的杀人行动,就是不义者对义者的杀害。就是当那义人藉着上帝的道,和他们对上帝之道的顺从,站在不义者面前时,那不义之人因为他们的恶行,就恨恶义人,甚至杀害义人。他们视义人的话为拦阻他们奔向他们“幸福生活”的绊脚石。藉着将义人除去,他们同样展示了他们对上帝的恶意和愤怒。耶稣提到人们杀害义人的动机时说:“我将从神那里的真理告诉你们,现在你们却想要杀我。”(约翰福音8:40)世界上第一起杀人事件就是如此,当该隐看到亚伯所做的比他更美时,他就大大嫉妒,就起来打他兄弟亚伯,把他杀了。

藉着屠杀自己的兄弟,历史历代的杀人犯都唱响着拉麦的宣告:壮年人伤我,我就把他杀了,少年人损我,我就把他害了。(创世记4:23)我,我,我,一切都要为我服务,我的意志,我的想法,我的目的,我的钱财,我的感受,我的公平,我的道路,这些才是这个世界最重要的事。如果有谁拦在我的前面,他就应该被从世上彻底铲除。这是杀人最根本的动机,人想要自己的旨意成就,人想要自己当神,任何拦阻人,让人觉得自己不是神的东西都需要被毁掉。藉着杀人,人们展示了他们对自我最大的崇拜和对上帝最大的悖逆。这也是撒旦所展示的对上帝同样的悖逆。在撒旦堕落的一开始,他对上帝的第一个背叛行为,就是去引诱亚当夏娃陷在罪和死亡之中,耶稣评价撒旦的这个行为说:“他从起初就是杀人的,不守真理,因他心里没有真理。”(约翰福音8:44)

这里有必要简单说明一件事,其实上面所说的一切能让我们很自然地得出这个结论,就是,有一种结束人生命的方式不属于第五诫禁止的范畴,那就是政府惩罚恶人,定恶人死罪的行为。当然,由于政府本身是罪人组成,任何政府里面都充满了屈枉正直的事,这些屈枉正直的事都为上帝所厌恶,正如上帝指责以色列中的那些掌权者说:“我知道你们的过犯众多,你们的罪恶无数。你们苦害义人,收受贿赂,你们在城门口屈枉贫穷人。”(阿摩司书5:12)但这并不否定一个事实,那就是,上帝将配剑的权柄赐给了政府,保罗说:“他是神的用人,是伸冤的,刑罚那作恶的。”(罗马书13:4)因此,政府惩罚恶人本身并不是悖逆上帝。恰恰相反,很多时候,政府藉着为人伸冤,藉着刑罚那作恶的展示其对上帝的顺服。路德说:“在这诫命所禁止的事,是适用于个人而非政府之上。”

在上面我们说过,人是按着上帝的形象造的,人在世上是上帝的代表,并且人有机会藉着相信基督重新恢复上帝的形象。这一点同样告诉我们,杀人本质上是对上帝的背叛、攻击和杀害。圣经总是将我们爱上帝和我们爱邻舍联系在一起。耶稣总结律法说:“你要尽心、尽性、尽意爱主-你的神,这是诫命中的第一,且是最大的,其次也相仿,就是要爱人如己。”(马太福音22:37-39)耶稣提到末日审判说:“这些事你们做在我这弟兄中一个最小的身上,就是做在我身上了。”(马太福音25:40)耶稣说:“你们若有彼此相爱的心,众人因此就认出你们是我的门徒了。”由于上帝看不见摸不着,我们没法真的给上帝任何东西,没法真的为上帝做任何事情,但是藉着爱我们的邻舍,藉着爱那看得见的上帝的代表,我们就是在爱上帝了。所以约翰说:“人若说‘我爱上帝’,却恨他的弟兄,就是说谎了;不爱他看得见的弟兄,就不能爱看不见的上帝。”既然我们对上帝的爱和我们对邻舍的爱是一件事,那么,反过来说也是一样,我们对上帝的攻击与我们对邻舍的攻击也是一回事。爱邻舍就是爱上帝,杀害邻舍就是杀害上帝的代表,就是弑神。从某个角度来说,既然人并不能真的给上帝什么,人只能藉着对可见之人的爱,来表达那对不可见之上帝的爱。同样地,人在对上帝的愤怒中也并不能真的损害上帝什么,但藉着对可见之人的伤害和愤怒,人就藉此展示了他们对那不可见之上帝的伤害和愤怒。

正如我们所说,杀人不仅是人对他人的伤害,也是人对上帝终极的背叛。那么,什么意味着杀人呢?现在我们可以得出我们的结论,那就是,并不是只有剥夺他人今生、肉体的生命才是杀人,实际上,我们在他人身上所展示的一切悖逆上帝的行为,都是杀人。比如,我们剥夺别人的财产,甚至别人的必需品来满足我们自己的需要,比如,当别人拥有某个东西而我们没有时,我们就开始贪婪、嫉妒甚至抱怨,比如,我们对别人的不幸幸灾乐祸,我们观看网上那些受难之人的段子来供我们消遣或娱乐,我们在别人处于危机的时候隔岸观火,我们甚至乐于以别人的痛苦为满足,我们心里暗搓搓地想:看我没有像他这么倒霉,看我比他更好。这些都显明我们是多么邪恶啊。路德在大问答中提醒我们这诫命禁止的是什么,他说:第一,不可伤害他人,主要是动手或其他行动,第二,我们不应用舌头教唆和伤害他人;最后,我们的心不可在愤怒与恨恶中,对人怀恨或行恶。

人不仅在实际行恶的时候干犯了这条诫命,也在他不向邻舍行善时,或有机会而不保护和帮助邻舍,以至他身体受损时,干犯这诫命。你若能给赤身者衣服而不给,就是让他冻死,你若看到有人饥饿而不给他吃,便是让他饿死。因此,凡是看到别人有困难,或身体和性命都处于危险之中,而不用言行帮助的,上帝都恰当地称其为凶手。甚至我们可以更简单地总结:不爱人就是杀人。正如保罗说:像那不可奸淫、不可杀人、不可偷盗,不可贪婪,或有别的诫命,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。(罗马书13:12)

这里我们需要提及一种特殊的杀人行动,就是论断弟兄。就是将神所洁净的,再次当作俗物。换句话说,就是使用律法来控告或论断神所洁净的人,否认耶稣在这个罪人身上的赦罪之恩,并宣称这个人再次在律法之下。耶稣时代的法利赛人如此做,耶稣说:“你们这假冒为善的文士和法利赛人有祸了!因为你们走遍洋海陆地,勾引一个人入教,既入了教,却使他作地狱之子,比你们还加倍。”(马太福音23:15)保罗时代的割礼派也如此做,保罗说:你们这些靠律法称义的人,是和基督隔绝,从恩典中坠落了。(加拉太书5:4)这样的杀人行为,不仅仅是试图杀害人肉体的生命,而是试图夺走人的永生。耶稣说:绊倒人的事是免不了的,但那绊倒人的人有祸了。就是把磨石拴在这人的颈项上,丢在海里,还强如他把这小子里的一个绊倒了。(路加福音17:2)耶稣的话是对我们极为严厉的提醒, 我们要格外警醒这样的事,防止我们在这样的杀人行为中有份。努力持守那交付我们的真理,因为这样做,既能救自己,又能救那些听我们的人。

在小问答中,路德将第五诫和第一诫牢牢绑定在一起。他说:不可杀人是什么意思呢?我们应当敬畏、亲爱上帝,因此就不伤害我们邻舍的身体;当他在物质上有任何需要时,却去帮助扶持他。路德时代的修士们将这条诫命弃之不顾,他们无耻地自夸其虚假的“属灵身份”或“属灵善工”,路德说,这是他们跑到修道院的原因:免受任何人的指责,也不用向谁行善。今天的我们同样如此。当我们以我们的“属灵身份”或“属灵善工”夸口时,约翰的话再次提醒我们:“一个人不爱所看到的弟兄,就不能爱没有看到的神。”(约翰一书4:20)因此,我们不应该轻视这条诫命,视其为一件简单容易,甚至不值一提的事。恰恰相反,这是真正崇高的善行。这事如果能时刻铭记在我们心里,我们便有做不完的善工和数不尽的好处。

阿们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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